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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卖员“小休”期间 发生事故谁担责?(主题)
法院:“小休”属工作时间,保险公司、用人单位被判赔偿(副题)
江淮晨报讯(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要吃饭、买菜、买药又不想出门时,外卖员便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他们的休息时间往往不固定,那么外卖员在“小休”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该如何承担?8月21日,记者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案件。
冯某任职铜陵元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服务。2021年8月28日,冯某下午工作班次时间为16时至21时。当晚20时左右,其完成单次配送并在平台点击“小休”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前往位于西湖大道的小吃街吃饭,行驶至碧桂园小区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立即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治疗,后于2021年8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家属诉至铜官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经调查,冯某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其与何某对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何某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471588.02元。元某公司在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为60万元,冯某为雇主责任险清单所列雇员,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中,冯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其虽点击“线上小休”,但仍处于上班待命状态,属于工作时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元某公司、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均认为冯某已完成当日最后一单配送任务并点击“线上小休”,事故发生时冯某并非执行工作任务而系个人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冯某虽处于“小休”状态,但基于外卖配送行业灵活性的工作特点和模式,不能仅以骑手所在地点或“小休”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以及是否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冯某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上班时间,虽点击“小休”去吃饭,但吃饭乃维系人体机能正常运行所必须,且是与外卖工作相关的具有补充性、预备性、辅助性的准备工作,所以元某公司、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有关冯某非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抗辩意见,有悖常理,不予认可。
因冯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故用人单位元某公司对上述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元某公司在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事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元某公司承担。铜官区人民法院逐判决某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何某家属235794.01元。
来源: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