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从“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为新时代背景下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由检察机关主导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就是其中的重要举措。《意见》肯定了企业合规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中的作用,第十一条规定:“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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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实现以公正司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目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20年、2021年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22年4月会同全国工商联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企业合规工作。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正确办理案件,最高检先后发布四批共20件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实践证明,企业合规改革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其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推动单位犯罪治理模式转型的应有之义。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又对单位判处罚金。“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处理模式和审查起诉阶段居高不下的起诉率,虽然能够起到打击犯罪的效果,但由此带来的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财产流失等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企业合规改革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适用不起诉等刑事激励手段,可以帮助一批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整改意愿和条件的企业摆脱犯罪困扰,从而实现我国单位犯罪治理模式由“治罪”向“治理”的转型。
其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最高检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不起诉。涉案企业中不仅有发展潜力明显的中小微企业,还有部分地区支柱型企业、大型跨国企业以及行业龙头企业,企业合规对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效果是显著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某一领域或行业中存在的普遍性、代表性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联合相关部门推出合规指引,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再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的有效手段。从国家视角看,企业合规改革是以涉案企业有效整改为核心的司法宽缓处理机制或者“出罪”机制;从企业视角看,企业合规改革是推动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的有效激励手段。通过对涉案企业和负责人适用不起诉、判处缓刑等刑事措施,涉案企业及时摆脱被处罚甚至被剥夺主体资格的后果,同时在合规整改中获得其他附随效益,体现为企业内部结构性漏洞的修补和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的建立,促使企业尽快走上合规守法经营的道路。可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特别在当前大部分民营企业尚未建立合规体系的条件下,效果尤为明显。
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毕竟企业合规属于“舶来品”,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制度,急需在理论上加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涉案企业合规能否适用于自然人犯罪案件?传统观点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对象是企业,单纯的自然人犯罪不适用企业合规。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过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该指导意见虽然是关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规定,但间接认可了企业合规适用于自然人犯罪案件,条件是该案件“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也包含了自然人犯罪的案件。尽管如此,该问题仍然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实践中的做法和企业合规改革的初衷不完全一致。
第二,涉案企业合规能否适用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企业合规主要包括两种模式,即“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做出不起诉的同时给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后者是指对涉案企业规定一定的合规考察期,检察机关视整改效果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但此处“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际上,《刑事诉讼法》中能够对企业合规适用的只有“酌定不起诉”一种方式( “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对企业合规而言无实际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显然,企业合规对重罪案件并不适用。但是司法实践中甚至最高检公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不乏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此带来企业合规在适用案件上的争议。
第三,涉案企业合规能否将自然人责任和企业责任进行分割?有学者主张,企业合规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自然人责任和企业责任进行分割,即采取“放过企业,惩罚责任人”的做法,依据是根据“责任自负”原则,不应当让企业中的其他人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埋单。但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与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重大区别。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所谓“放过企业,惩罚责任人”的做法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悖,也导致法律适用主体在处罚上的不公平。如何协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而言意义重大,不仅是一场司法改革,更是一场社会治理改革。针对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挖掘现有制度潜力,增强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要处理好制度创新和遵守法律的关系,具体而言,第一,在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企业合规改革不宜突破法律的规定,但是可以挖掘现有制度的潜力。如《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缓刑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速裁程序、中止审理等的规定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扩大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第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扩大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增加检察建议的刚性。第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能够判处缓刑的不判处实刑等,从而增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际效果。
(二)发挥政策优势,保证企业合规的规范化运作
第一,发挥政策的灵活性优势,及时出台相关“合规指引”。对于合规准入的适用条件和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在检察机关主导下及时形成统一的政策性文件,特别是针对经济犯罪、环境犯罪、腐败犯罪、数据犯罪等重点领域推出行业合规指引。鉴于目前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完整的合规体系,在制定合规计划时宜以专项合规计划为原则、全面合规计划为补充。第二,企业合规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费用由地方财政或者检察机关经费承担的做法并非长久之计,可以采取渐进式的思路,由国家财政支出向涉案企业自行承担过渡。第三,在政策制定上采取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做法。企业合规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问题涉及不同部门的职能划分,需要及时出台文件予以明确,做到有章可循。
(三)完善刑事立法,推进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
第一,及时修改相关立法,确保企业合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如《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适当予以分离;《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由未成年人扩大到所有的自然人和单位,并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考验期规定。第二,扩大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从检察环节扩充到侦查环节和审判环节,增加侦查环节的合规不羁押、合规撤销案件,审判环节的合规中止审理、合规不判处实刑等,实现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第三,完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的规定。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诉讼期限,如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刑事审判期限等。企业合规需要较长时间的考察期,为做到合规考察期与诉讼期间的有效兼容,在修改法律时可以规定“合规考察期不计入刑事诉讼的办案期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通过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可以有效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成效。
【作者: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王依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2024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4-ZZJH-006)、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华贸金融研究院2021年度科研项目 “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实证分析与预防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